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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9
老律师为民请命 “死刑犯”无罪获释 - [辩的艺术和第三方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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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律师为民请命 “死刑犯”无罪获释 新华网安徽频道 [案情背景] 一位普通律师凭着执着的敬业精神,促成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桩强奸杀人案三次裁决,使一名死刑犯最终无罪获释。1998年5月1日,这一辩护案件被作为安徽省律师辩护的一个范例,选送北京参加月底举办的中国律师成就展。 张家清给庆律师送锦旗 1992年8月12日,利辛县孙庙乡夏营村李庄西边的烟叶地里发生一起命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该村农民张家清为奸杀14岁少女李xx的犯罪嫌疑人,并在张供认之后,将其刑拘、报捕,后经阜阳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家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江淮律师事务所庆爱群律师接受了被告人的辩护委托。面对一个普通的农民,年逾六旬的庆律师深入利辛农村详细调查,发现了此案的诸多疑点。在二审法庭上,庆律师以大量事实作了强有力的辩护,认为一审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场其他嫌疑人未做排除。这一辩护意见被省高级法院采纳,于1993年6月24日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再审中,阜阳中院仍决定维持原判,并增判赔偿3000元损失费。对此,庆律师毅然决定免费再当辩护人。在辩护词中,他又增加了张屈打成招的供词与法医的尸体鉴定结论严重不符的重要事实。此举再次受到省高院的重视,第二次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1995年阜阳中院第三次审理判处张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损失3000元。在接到这份第三次判决书后,庆律师深感肩头压力千斤重,他仍执着地为张免费辩护。在艰难的努力之后,终于促成省高院第三次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审。至此,在提不出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阜阳中院于1997年10月24日宣判张家清无罪。 此后,庆律师还马不停蹄地为受害人张家清索求国家赔偿。在他的努力下,2000年12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了(2000)皖法委赔字第09号决定书,裁定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各支付张家清赔偿金31749.64元。 至此,这桩扣人心弦的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以下就是庆爱群律师在1996年元月29日为张家清做最后一次无罪辩护时的精彩辩词: [精彩辩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原在安徽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时,于1993年5月7日接受上诉人张家清妻子李雪芳的委托并征得张家清本人同意,经所指派我担任上诉人张家清“强奸、杀人”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经我于1993年5月31日无罪辩护,省高院于1993年6月24日的刑上字(1993)第1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死刑判决,发回重审。后阜阳地区中院又于1993年12月20日以(1993)阜中刑初字第107号判决书维持原判,我又于1994年元月6日接受上诉人张家清的家属委托,由我第二次担任上诉人二审的辩护人,经我于1994年2月20日的无罪辩护,省高院又于1995年元月17日以(1994)皖刑终字第4l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5年12月7日上诉人张家清家属又再次委托我要求我第三次担任上诉人的二审辩护人。兹为了履行律师职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本着以事实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就本案的一些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详见我1994年2月20日的辩护词,以下仅从略): (一) 认定上诉人张家清犯有“强奸并致人死亡”罪,事实仍然不清。 就本案而言,首要的必须弄清楚本案的案发时间与被害人李丽华的准确死亡时间。 ①据称:本案发案的时间是: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五时许。而恰巧的是:在这个时间先后(自16点许直至18点40分),有许多人看到上诉人张家清一直在劳动,真所谓是众目暌暌之下,相反的却无一人指控他在犯罪。 ②弄清被害人李丽华的准确死亡时间,是侦破本案的关键。 根据法医鉴定尸表检:“……尸僵存在;尸斑暗红色……”记录,出现这一现象的时间,一般系在人死10-12小时以后。 另据法医鉴定“绪言”记载:“……于翌日上午对现场及尸体分别进行勘验,……”。这里的“上午”不知是几点?如是8点,那么死亡时间应推到十二日的22点或20点。如法医来得越迟,那么李的死亡时间即被推迟到十三日的凌晨了。 结论:根据上述推断,上诉人张家清没有作案时间,请核查! (二)认定上诉人张家清犯有:“强奸并致人死亡”罪,证据仍然不足。 ①直接证据:没有。相反的,上诉人的有些供述与尸检存在着重大差异。如:“拉手腕”、“卡脖子”等,可尸体上这两处概无任何痕迹。 ②间接证据形不成锁链,故很难以认定。 ③从尸检鉴定中和现场勘查中,可以明显看出被害人李丽华生前曾与犯罪分子有过激烈的博斗;而那天上诉人张家清却是光着赤膊,只穿一条裤头,令人奇怪的是:张全身上下却没有留下一点抓捞痕迹?! ④关于检察机关公诉词中的所谓李丽华的“生理特征” 一节。请法庭仔细审阅我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3时30分,于利辛县看守所会见上诉人张家清的会见笔录第4页,据张家清陈述:“大概从十六日晚下半夜一直到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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